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定量评估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6-04-23 14:4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4〕9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8年)的通知》(榕医保规〔2025〕14号)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定量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福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定量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福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4〕9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8年)的通知》(榕医保规〔2025〕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定量评估规则
第一条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
(一)评估框架。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量评估细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含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能力、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规范诚信经营等六大类,共设置19项得分指标和2项扣分指标,总分为100分(详见附件)。
(二)结果应用。定点医疗机构定量评估按实际得分的30%折算后计入定量评估总分,按得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定点。定量评估实际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定点。
第二条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
(一)评估框架。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定量评估细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含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能力、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规范诚信经营等六大类、共设置18项得分指标和2项扣分指标,总分为100分(详见附件)。
(二)结果应用。定点零售药店定量评估按实际得分的40%折算计入定量评估总分,按得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定点。定量评估实际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定点。
第三条 相同得分择优规则
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在同分组内各机构综合评估总得分相同情况下,按以下顺序择优确定定点对象:
(一)医疗机构
1.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先;
2.执业医师数量(计算第一注册地)多者优先;
3.中高级职称医师数量多者优先。
(二)零售药店
1.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先;
2.连锁经营优先;
3.执业药师数量多者优先。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执行与效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定量评估细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
2.定点零售药店定量评估细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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