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3第3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我市相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1995年前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1995年前工伤(含患职业病,下同)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伤复发,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上述标准未颁布前,暂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工伤复发的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述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已改制或关闭、撤消、破产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委托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核结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决。
二、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按规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负担的部分(不含药店购药),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70%,个人自负30%。暂未参保的,其医疗待遇和资金渠道仍按原办法执行。
改制或关闭、撤消、破产企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补助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委托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核结算,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负担部分(不含药店购药),由财政给予补助70%,个人自负30%。改制或关闭、撤消、破产企业1995年前工伤人员(以下简称: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补助费,需委托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核结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程序
企业在改制、关闭、撤消、破产时应向市医保中心申报《1995年前工伤人员花名册》和《建国前老工人花名册》一式三份,并提交劳动保障行政《工伤认定书》和建国前老工人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医保中心审核后开给《委托受理单》(由企业转交个人),并建立相关管理档案同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工伤人员在工伤复发时,持《委托受理单》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由医保中心统—组织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确认为工伤复发的,由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并使用工伤人员专用病历就医。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原则上只能选择—家定点医院就医。
(二)结算办法:
l、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凭工伤人员专用病历、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清单、收费单据、住院医嘱单、出院小结和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2、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时至申请确认需要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暂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持医保卡就诊结算),待确认后,改按工伤医疗费用重新结算。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就医和结算的医疗费用信息直接计算补助标准:并定期划转到建国前老工人医保卡农业银行储蓄帐户。未按规定使用医保卡就医和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由建国前老工人持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单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工伤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在异地安置的,其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结算办法按福州市异地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和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补助费,每季由市医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按实结算。市医保中心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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