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国资委、监察局、总工会和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闽人社文〔2009〕6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是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县、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下同)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市属关闭破产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属新关闭破产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06〕1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参保,并给予财政补助。
三、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该文件下发前已认定的市属停产困难企业在职人员的财政补助期可延长至2010年12月止,2011年起需重新认定。新认定的市属停产困难企业认定时间为每年12月份(每年认定一次,次年享受财政补助)。
四、经认定为停产困难市属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09〕169号)规定参保。财政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其所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由市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市财政根据核准名单一次性拨付给市医保中心。
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筹措解决。
六、对于无资产变现或资产无法变现等个别情况特殊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实行个案研究处理。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协议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市监察局将对各级政府落实工作情况实施督查。
各县(市)区可根据省里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 州 市 监 察 局 福 州 市 总 工 会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