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给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医保个人账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1日起,给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医保个人账户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专项生活补贴为基数,按4.5%的比例发放。
二、以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医保个人账户补贴经费从各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医保个人账户补贴对象由各级公务员局确认,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代发。
福州市公务员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