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现将《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增8个门诊特殊病种,分别为:儿童康复治疗、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尘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学生意外伤害。
二、我市居民医保原有的抑郁症设置两年过渡期,两年后自动取消。
三、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共34种,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仍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原政策执行,病种种类及基金支付限额见附表。
四、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
2.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