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的医疗保险缴费负担,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符合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除因判刑(包括缓刑)或劳动教养而被开除公职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的人员,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可按规定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的,不影响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2015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可自愿申请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