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6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本《指南》。市医疗保障局的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3.福州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4.福州市医疗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福州市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 福州市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的监督检查情况;
7. 福州市医疗保障工作动态;
8. 福州市医疗保障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福州医疗保障”政务微信、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uzhou.gov.cn/)或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s://ybj.fuzhou.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福州医疗保障”政务微信获取。

3.从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医疗保障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8609606
传真号码:0591-88609605
通信地址:福州市古田支路53号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7、16、40、69、71、73路至水部公交站或7、16、40、69、71、73路至古田六一路口站下;也可乘坐福州地铁2号线在水部站下车。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8609606
传真号码:0591-88609605
通信地址:福州市古田支路53号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5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市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送交。申请人提出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尽快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受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市医疗保障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市医疗保障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医疗保障局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福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医保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