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0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规范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对照国家医保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取消一般诊疗费等125项相关综合诊查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规范整合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麻醉类项目10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二)取消局部浸润麻醉等42项相关麻醉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三、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按省定标准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综合诊查类项目现行政策中设有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金额的保持不变。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整合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等情况,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取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规范整合后的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取消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