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进一步完善医保生育支持政策助力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医保生育支持政策助力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2号),为支持生育,构建覆盖“孕前-孕中-产后-婴幼儿”全周期、“职工、城乡居民、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全人群的医疗保障生育支持体系,鼓励孕产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助力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以下生育支持措施:
一、生育待遇支持政策
(一)职工生育待遇支持
职工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免起付线,报销比例100%,产前检查与普通门诊共用封顶线。
(二)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支持
1.产前检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政策范围内费用免起付线,一个妊娠期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报销比例60%。
2.住院分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免起付线,报销比例100%。
(三)“分娩镇痛”待遇支持
取消“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
(四)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支持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可按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支持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可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支持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儿童医疗费用和健康管理服务保障
(一)“0-3岁婴幼儿”支持政策
1.免费资助参保。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内出生的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父母一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省医保)或具有本市户籍的,在上述3个缴费年度内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比例承担,个人不缴费。
2.提高普通门诊待遇。0-3岁参保婴幼儿在我市基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封顶线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
(二)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管理
1.优生优育服务保障。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产前唐氏综合征血清学筛查等“一站式”服务,为新生儿提供免费的遗传代谢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让老百姓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
2.落实0-6岁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积极推动0-6岁儿童在我市参保签约,享受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疾病筛查及优先诊疗等服务。
三、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一)优化产前检查登记办理
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时,直接为参保人办理产前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范上传门诊、住院生育服务项目编码,信息系统自动抓取生育相关特征项目编码,实现产前登记备案确认。
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及时提醒、指导参保人员线上进行产前检查登记便捷享受待遇。产前检查登记待遇享受最长不超过9个月,年度内二胎的支持登记2次。
(二)优化“出生一件事”办理
持续推进新生儿参保登记等“出生一件事”全省联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进一步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将新生儿参保服务关口前移,开展住院分娩的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参保宣传动员,实现参保登记、医保码申领、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亲情代办等多个关联事项一键办理。对新生儿医疗费用确需手工报销的,实行全程线上办理。
(三)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已办理产前登记的参保女职工分娩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动发放生育津贴,实行免申即享。
四、加强财税支持政策
贯彻落实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实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改革对撬动城市人口“引擎”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人口发展战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高效推动医保生育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助力福州打造千万级人口城市。
(二)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牵头落实长效参保机制,做好0-3岁婴幼儿资助参保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好生育保障有关基金支出分析监测,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卫健部门落实0-6岁儿童家庭医生签约、优生优育等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做好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监测,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财政部门统筹做好“0-3岁婴幼儿”免费资助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医保基金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做好医保缴费和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工作。
(三)提高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规范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医疗服务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生育和健康服务。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其保障范围、报销比例、待遇标准等优于本文件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