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5-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10-11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规〔2025〕10号
- 发布日期: 2025-10-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压实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5〕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项目价格;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基因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2个分项,实行区分定价;各类病原体核酸测定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分项并予以定价(详见附件)。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调价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调价前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以及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