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5-0001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9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规〔2025〕5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7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市现行“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评估类项目,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有4条项目编码),并确定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附件1)。
(二)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省定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整合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纳入医保支付精神类临床量表清单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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