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5-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7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22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压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现就规范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X线摄影成像”等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附件1)。
(二)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一呼气法”项目(附件2)。
(三)停用“X线透视检查”等27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省定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以及设备耗材改良或迭代后推动涨价等情况,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福州市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福州市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呼气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福州市停用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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