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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医保局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协议签订与采购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29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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