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4-0004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11-15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4〕86号
- 发布日期:2024-11-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9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正式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等4个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属性,限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内涵(具体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请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做好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福州市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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