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4-000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09-30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层病种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4〕75号
  • 发布日期:2024-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层病种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4〕75号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10-10 10:11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层病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44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基层首诊,推动分级诊疗,决定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医保基层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病种目录

  参照《福建省医保基层病种参考目录(第一批)》的遴选原则,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目录,综合考虑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救治能力,选取临床路径较清晰、基层运用较成熟、病情相对较单纯的常见病、多发病,并经卫健部门和省、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家多次论证,确定我市医保基层病种目录。(详见附件1)

  二、基层病种付费办法

  实行基层病种“同城同病同治同价”,基层病种中执行C-DRG的,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时医保费用结算时按照原付费标准的85%支付;执行CHS-DRG的,医保付费标准在省属医疗机构和市属三甲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由1调整为0.85;其余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实施基层病种工作,是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药、医保、医疗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增强科学就医意识。

  (二)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和监管工作。

  1、按时做好基层病种结算工作。市医保基金中心要尽快提出信息系统结算需求,确保我市基层病种按时结算;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层病种及其相关病种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编疾病编码、延长住院时长等违规手段高套病组。

  2、做好信息系统衔接工作。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对定点医疗机构基层病种及其相关病种的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

  3、加强基层病种的监管工作。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加强稽核,对违反协议约定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衔接有序、落地见效。

  四、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10月1日起结算的住院病例,按新付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医保基层病种目录》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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