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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4〕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采购协议续签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期内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4〕164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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