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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有关工作。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2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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