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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上门服务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4〕12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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