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4-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02-29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03-0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持续完善整体护理收费政策体系,更好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根据《福建省“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政〔2022〕87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院“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23〕9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收费范围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符合闽卫医政〔2022〕87号、闽卫医政〔2023〕96号文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范为住院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时收取。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收费标准
(一)分档分区定价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我市按照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本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标准。
(二)兼顾患者承受力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福州市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市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四、衔接支付方式改革
试点医疗机构涉及按病种(DT)收付费、按DRG收付费结算的住院患者,按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我市按病种(DT)/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市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本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
五、医保支付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按病种(DT)收付费和DRG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DRG收付费相同支付比例支付。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整体护理服务。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病房服务规范,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培训,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专业化的整体护理服务。
(二)加强收费管理监督。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由医疗机构据实规范收取费用,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对应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耐心细致解答患者的收费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的要求,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分类结算清单的更新维护,并按规定上传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3月1日之前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仍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福州市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市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福州市按病种(DT)/DRG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市属试点公立医疗 机构收费标准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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