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3-000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12-31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3〕70号
  • 发布日期:2024-0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3〕70号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2-02 17:42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 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州市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反馈意见》(闽医保采购函〔2023〕123号),以及《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经研究,决定有升有降动态 调整福州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物耗为主的影像化验类项目价格,提高技术劳务占比 高的手术、治疗、护理、精神科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 织领导严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保证价格调整政策平稳落地;要加强院内收费管理,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收费行为;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责任,主动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加大辖区内调价工作指导力度,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本通知自2024年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医保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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