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01-22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4〕5号
  • 发布日期:2024-01-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4〕5号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4-01-30 11:15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行为服务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闽医保〔202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尚未开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至少一家)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数据归集和利用,强化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加强结算数据的审核管理。推进定点零售药店事前提醒功能,针对药品费用、数量增长较快的异常情况加强监测,实施精准监管。对冒用他人医保卡、窜换、套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和严厉打击,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准入与经营管理规定对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复核,对已纳入定点但不符合管理规范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设立考核评价机制,并在协议中明确退出规定。

四、各级医保部门、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严格落实用药安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政策落地的跟踪和督查。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3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闽医保〔2023〕109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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