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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落实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医保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落实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2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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