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3-0003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12-29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3〕69号
- 发布日期:2024-01-05
- 有 效 性: 有效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接口规范要求,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并实行流转处方实名制管理。
二、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辖区内医保经办部门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三、市医保基金中心及各管理部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门诊统筹服务药店和“双通道”药店的受理、审核、公布、补充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四、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做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并指导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医药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五、各级医保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严格落实用药安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开展政策落地情况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落地。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 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6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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