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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函〔2023〕101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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