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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闽医保函〔2023〕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时间节点,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签采购协议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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