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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时间节点,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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