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3-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4-13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3〕35号
- 发布日期:2023-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提供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二、除急诊和抢救外,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未事先备案,自费结算后申请医保手工(零星)报销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四、我市异地就医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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