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4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统一规范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规范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整合我市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2.停用骨髓采集术等29项相关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2.停用眼动检查等25项相关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按省定标准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行为监测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整合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急增等情况,确保医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以及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福州市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福州市停用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福州市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福州市停用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