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6-0200-2021-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1-05-27
  • 标    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21〕18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1〕18号
来源:福州市政府办信息处 时间:2021-06-02 10:39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数据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 201991)和《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批按病种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85)等文件精神,为突显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在推动中西医协调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推出我市44个中医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福州市县属三级、二级公立医院所有符合开展中医优势病种的医院

(二)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一)收费标准

第六批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三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三个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符合附件主诊断、主操作及说明栏对应的西医疾病诊断的病例执行批病种收费标准。

福州市公立医院第批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

二)医保支付政策

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28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配套要求

(一)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开展中医病种收付费改革是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优势,构建并完善中医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形成改革合力。卫健部门要加强中医病种医疗服务质控,进一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同步配套本批次《临床路径》和《入院标准》。医保部门定期监测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病种收付费稽核管理。中医院和其他医院的中医科应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将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纳入管理,落实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

(二)强化信息化基础支撑。各医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将中医病种临床路径纳入信息化管理,增设收付费病种提醒、退出管理等功能,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中医病种信息化管理水平。同时要按照省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业务规范,完善中医病种病案首页信息采集,及时做好本批次病种的信息系统改造工作。

(三)彰显中医药的优势作用。各公立医院中医病种应以中医药治疗为主,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体现中医简便验廉的技术特点,逐年提高中医药治疗在中医病种中的占比,优化中医病种收入结构,不断提升中医类医疗服务的整体比例,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本通知自202165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附件:福州市公立医院批病种收费标准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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