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按单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包含执行二级医院单病种收费档次的一级医院,不含省级机关医院)住院按单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
二、提高按C-DRG收付费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按C-DRG收付费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7%;
三、提高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三甲、三乙(含专科三甲)、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分别由55%、65%、80%、90%提高到60%、70%、82%、92%;
四、提高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异地三甲医疗机构保持不变,异地三乙、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由当前的55%分别提高到60%、72%、82%,异地住院按C-DRG收付费的报销比例视同本地就医。
上述政策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调整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