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时间: 2024-06-05 10:29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现将《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增8个门诊特殊病种,分别为:儿童康复治疗、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尘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学生意外伤害。
  二、我市居民医保原有的抑郁症设置两年过渡期,两年后自动取消。
  三、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共34种,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仍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病种原政策执行,病种种类及基金支付限额见附表。
  四、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 
  2.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均衡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对全省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进行调整规范,统一设定34个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原有自行增补门特病种不再保留,可以设立2年过渡期,逐步消化清理。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其中:第31项“学生意外伤害”包括中小学生(含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除外;第32项“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第34项“尘肺病”限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文件规定的“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附件2:福州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表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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