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4-06-05 10:14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单位:
  为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可以参照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医保基金不予以全额支付)。其中医保定点三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档次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定点二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第三档次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定点一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参照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标准。
  二、选择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上述办法参照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85%执行。
  三、选择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参照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的85%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调价增额部分医保基金不予以全额支付)。
  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药品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情况表》,并于11月21日前报送辖区医保局(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向福州市医疗保障局报送),逾期未报的视同不执行联合限价药品阳光采购药品销售限价。各县市区医保局汇总后于11月22日前上报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向患者公示、告知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知情权。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械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统计表》
  2.有效状态的医院统计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