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24-06-05 10:04
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分级管理。
  二、参保单位应为本单位所有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发生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1日至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到社保经办窗口或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增减员手续。
  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月缴费基数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日至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到社保经办窗口或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五、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月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由社保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当月生育保险费应征缴数据,于每月10日前传递给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生育保险费。
  六、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七、女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难产、晚育并领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八、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医疗服务及用于婴儿等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床位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3元,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本通知第六条(一)至(五)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三目录”有关标准审核把关。经审核后参保职工单人单次生育医疗费用在7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支付;7000元以上的,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后支付;10000元以上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支付。报销生育医疗费时必须提供女职工本人住院分娩医疗费发票原件,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各类医保卡刷卡支付发票的不予报销。
  十一、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社保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9年1月以前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应在2011年6月23日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一对夫妇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后自然流产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次,男职工不享受。
  十三、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正常缴费,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但在中断期间分娩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计发。
  参保职工正常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十四、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如离开原单位时尚未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在新单位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方可享受。
  十五、已正常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需缴清历年欠费后方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传送地税机关负责征缴。
  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欠费,生育后流动到无欠费单位参保,应在原欠费单位缴清欠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六、参保单位在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社保登记手续时,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费结算手续。欠缴数据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传送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企业缴清欠款后,经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十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享受135天产假需提供);
  6、结婚证;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9、医院盖章医嘱单;
  10、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清单;
  11、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二)申领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1-7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女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有效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申领二胎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提供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异一方的《离婚证》。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提供上述相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工伤生育或养老)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工伤生育或养老);
  3、工伤生育保险欠款补缴的凭证。
  十八、国家今后如有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福 州 市 地 税 
2011年3月25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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