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评估、专家评估、协商谈判等程序,我中心拟增设晋安康语中西医结合医院等39家医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福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至9月13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若对以上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来电、来信、来访向我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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