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榕医保文〔2021〕34号)、《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榕医保文〔2023〕69号),经研究,现将福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十三分店、福建回春药业有限公司福州回春大药房等2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特此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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