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中心文〔2024〕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榕医保文〔2021〕34号)、《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榕医保文〔2023〕69号),现依申请,将以下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纳入“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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