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中心文〔2023〕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经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评估、专家评估、协商谈判、公示等程序后,现将福清市龙山街道融东社区卫生服务站等47家医药机构新增为福州市医保定点单位,并同步纳入异地联网定点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第十一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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