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医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处理一起隐瞒工伤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当事人施某某及其丈夫洪某某隐瞒在公司作业受伤事实,先后骗取医保统筹基金131360.59元和8091.55元。施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洪某某受到行政处罚。
一、案件回顾
2022年9月7日,当事人洪某某在福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业时摔伤昏迷,住院治疗,其妻子施某某隐瞒受雇作业受伤事实,谎称洪某某在家不慎摔伤,代为办理医保报销,出院时通过医保结算,骗取医保统筹基金人民币131360.59元。同年,洪某某在医院进行术后康复治疗后,洪某某与施某某一同来到闽侯医保窗口,依然隐瞒受伤原因,仍以同样理由申请手工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统筹基金人民币8091.55元。闽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3136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洪某某不予起诉,建议闽侯医保局对其行政处罚。闽侯医保局责令洪某某退回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8091.55元的二倍罚款即16183.1元处罚。
二、案件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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