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孙项序号 | 孙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1 | 单位新参保登记 |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单位登记信息的,无需提供附件材料。 2.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
1.2 | 单位注销登记 |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批准注销的文件 |
即时受理; 单位缴清欠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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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2.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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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3.1 | 职工参保登记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章);②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1.即时办结 2.办理单位申报50人以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5.《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2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 7.《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8.《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9.《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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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工参保关系变更登记 |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关系变更登记表》(职工需加盖单位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2.终止参保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火化证、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材料、或由单位出具的死亡承诺等任一材料。 3.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终止参保。 4.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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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职工在职转退休 |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关系变更登记表》(在职职工需加盖单位章) |
1.即时办结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较为复杂的,办理时限可延长至材料补充完整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2.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参保人员退休信息的,需提供退休审核材料 |
1.《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保险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 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2号);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381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 6.《关于福建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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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4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章)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2.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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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2.《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十四条;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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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2.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特殊身份人员认定信息的无需提供对应材料 3.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4.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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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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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厦门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办理,以税务部门办理要求为准。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需支取至非死者本人银行账户需提供关系证明。 2.因出国等原因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3.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业务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拨付资金转入申请人医保个人账户或银行账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6.《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22号,离境人员个人账户提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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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0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省内转移即时办结。 省外转移: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8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 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3.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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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 400Y |
1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 4001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3. 自费结算之后申请补备案的,不实行承诺制,且只可补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四类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 | ||
1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 4002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1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 4003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14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 4004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15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00203600 4005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 5000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 5000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鼓励各地为群众提供线上办理渠道; 3.《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不清晰的,可要求提供病历资料佐证; 4.参保人省外就医,如医疗机构无法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的,可提供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材料通过承诺制办理。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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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 (零 星)报销 |
00203600 6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 6001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 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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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 6002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 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 7001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病历资料或生育信息的,或线上提交电子版病历资料的,可无需提供纸质版病历资料; 2、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已确诊怀孕的参保人单独申领产前检查费待遇可无需提供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4、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报销的,需提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承诺书》; 5、参保人/代办人需提供报销人的银行卡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户名、开户支行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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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 7002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 7003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 7004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不超过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 800Y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 8001 |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册或变动情况名单 | 获取共享数据由经办机构自动办理。 | 数据共享—办理—申请财政补助—办结 | 按照认定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进行身份标识并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无需参保人发起。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 217 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21〕42 号)。 |
||
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 8002 |
1.《医疗救助申请表》 2.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已在我省医保系统内有结算数据的,无需提供相关发票和结算单)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遇到年度高峰期、系统大面积停机升级、单次受理金额大于5万元、需核实票据、疑难件等少数情况,仍为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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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 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 9001 |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35个自然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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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 9002 |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35个自然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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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 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 0001 |
1.月度汇总数据表 2.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或就医人员明细表 (按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规定的数据字段 、记录规范)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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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 0002 |
1.月度汇总数据表 2.购药人员明细表 (按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规定的数据字段、记录规范)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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